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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林某健康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内容摘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1年9月份,林某在陈某经营的水果店购买水果时,双方因水果挑选问题发生争执,林某丈夫遂上前将陈某水果摊位上的水果扔在地,并将陈某的手机打落在地,双方遂发生撕扯,致使陈某倒地后受伤。之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头部损伤,身体多处损伤,被留院观察十日,花费医疗费八千余元。陈某出院后,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及其丈夫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手机维修费、瓜果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三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本应以和为贵,互相忍让,各退一步,即可化解矛盾,但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导致身体、财产造成损伤,实属不该,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判决林某丈夫对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对陈某伤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 30%的责任,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陈某不服,欲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其系本案的直接受害者,在本次纠纷中并无过错,自行承担 30%的责任,于法无据。但因其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便向平凉市崆峒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崆峒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以后,认为陈某的二审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指派我所为陈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二审开庭过程中,陈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视屏光盘一份,拟证明林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故意,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提交的视频光盘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予以采信。同时,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以及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林某在本案中存在伤害陈某身体健康的故意,陈某对被殴打致伤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当减轻林某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世连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陈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陈某的全部损失由林某及其丈夫承担,陈某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