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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内容摘要]
代理人接受郑某的委托后,经与郑某沟通后得知,其与徐某签订该协议时,徐某曾大打出手,郑某报警后,双方在XXX派出所做有询问笔录。

案情简介:

2018年,郑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对李某享有债权43万元,追回后双方予以平分”后徐某诉至法院,李某向徐某支付了欠款43万元,但徐某却拒绝向郑某分割43万元。迫于无奈,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债权43万元,一审中,徐某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在离婚后,于2021年签订的一份协议书,载明“因郑某买新车时曾借用了徐某6万元,郑某将自己的旧车抵给徐某,现郑某把剩下的5万元归还徐某,于XXXX年XX月XX日三天之内转给徐某,徐某保证以后和郑某再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协议系对原离婚协议的变更,郑某放弃了该笔债权,遂驳回了郑某的起诉。郑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为“徐某应向郑某支付21.5万元。”

代理经过:

代理人接受郑某的委托后,经与郑某沟通后得知,其与徐某签订该协议时,徐某曾大打出手,郑某报警后,双方在XXX派出所做有询问笔录。代理人遂立即XXX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笔录,仔细阅读后发现该份笔录中证实了双方达成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买车时产生的经济纠纷,并非变更原离婚协议,结合询问笔录及《协议书》的表述的文字内容及标的符号的使用,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一、依据《民法典》140条、142条的规定,放弃债权原则上债权应当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该协议中郑某并没有明确放弃夫妻共同债权43万元的意思表示,而对协议内容解释时,也无法得出郑某放弃43万元债权的意思表示。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规定,郑某与徐某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徐某仅保证与郑某之间再无经济纠纷”但并未明确,是对原离婚协议中五项权利义务的全部变更还是部分变更,故并不能认定为是对原离婚协议的变更,最终代理意见被全部采纳,中院支持了郑某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现有证据,该协议并不能反映出对以前离婚协议关于债权债务处分的变更。且郑某对徐某主张合同已经变更的抗辩理由予以否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故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并未发生变更,徐某应向郑某支付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