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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内容摘要]
关于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是否可以主张

指导意义:

关于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是否可以主张。

案情简介:

罗某从事凉亭买卖生意,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罗某,遂通过微信联系于2021年4月向罗某购买一凉亭,约定价格63000元,同时购买一木质长廊,约定价格47000元,并向罗某支付了全部价款11万元,但罗某未按约定向王某提供货物。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罗某向王某退还货款3万元,下剩8万元承诺于2022年7月20日前一次性退还,否则承担相应利息及王某的一切损失。后罗某并未按时退还剩余货款8万元,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退还货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10080元,支付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6947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一、原、被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凉亭并支付价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被告未交付货物,且被告承诺承担相应利息,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的其他损失。原告提出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应由被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溢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对律师费等未作出约定,但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诉讼,产生了律师费等费用,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