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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内容摘要]
庭审时,冯某要求对王某的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重新鉴定,2022年1月24日,甘肃中医药大学评定王某搜损伤分别为九级、十级,无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与前次鉴定结果相比,更好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摘要:冯某系市政公司员工,驾驶的涉案车辆所有权人系市政公司。2021年9月4日10时许,冯某驾驶涉案车辆(无号牌、未投保)载王某等人前往市政公司工地途中发生事故,致使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受伤后王某被送往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腰椎骨折。2021年11月8日王某委托甘肃科城司法鉴定书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医疗费16753元,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无工期180日。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庭审时,冯某要求对王某的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重新鉴定,2022年1月24日,甘肃中医药大学评定王某搜损伤分别为九级、十级,无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与前次鉴定结果相比,更好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小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天德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188351.92元,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