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案例
Performance Cases
赵某涉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内容摘要]
庭审时,赵某陈述当时任巡特警大队副队长,负责主持全队的全盘工作。

案由:赵某涉嫌诈骗罪

案件摘要:

2016年11月份,张某、多某、宋某、郑某四人组织杜某在郑某家用扑克牌“炸金花”赌博,后经杜某报案同年11月23日,县公安局对张某、多某等人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案件由时任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队长赵某、民警辛某办理。办案期间赵某向张某提出缴纳40000元,后张某等人共计缴纳33000元,其中10300元作为违法所得,3000元作为罚款被依法追缴,剩余22700元被赵某占有。办案民警辛某向赵某请示张某等人赌博案如何办理时,赵某指示辛某按照治安案件办理。同年11月30日张某等人赌博被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020年7月3日赵某退还了22700元。

办案经过:

庭审时,赵某陈述当时任巡特警大队副队长,负责主持全队的全盘工作。检察机关出示的睁眼内容存在很多矛盾,无法形成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证据链,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赵某作为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负责人,只能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县公安局法制室是执法监督检查的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局刑事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县公安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预审结案后对各类刑事案件改变定性定罪、增加新的罪名、追加被告人、团伙案犯中的轻微违法人员的处理,未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的案件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故本案证据不足。

办案小结:

赵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确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办理张某等人赌博一案过程中,赵某非该案的主办人,对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明知,按照惯例建议该案转为行政案件处理,并提交法制室审核把关,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非赵某个人私自决定,赵某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意见,审查认为,张某等人涉嫌赌博一案,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办案人员初查确认张某抽头渔利10300元,已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县巡特警大队对张某的非法所得10300元予以扣押,扣押法律文书上均有县巡特警大队的印章,呈请转行政案件报告书中表述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建议转行政案件办理,且在县公安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该案的处理结果时,师勇荣汇报了案情,赵某并未提出异议,赵某作为该大队的负责人,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书审核把关,从案件的初查到处理,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不知情,于理不合,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退还了非法占有的涉案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